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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新規(guī)明年1月1日實施,出貨方請注意!
2019-11-28 16:42:55   來源:   評論:0 點擊:

據外媒報道,法國航空飛往亞特蘭大的AF688航班起飛后飛行員獲悉貨艙中托運有一個電動踏板車電池,他便拒絕飛越大西洋,而是掉頭返回
       據外媒報道,法國航空飛往亞特蘭大的AF688航班起飛后飛行員獲悉貨艙中托運有一個電動踏板車電池,他便拒絕飛越大西洋,而是掉頭返回巴黎。備降原因是:由于是可充電鋰電池,可能隨時會有發(fā)生火災的危險,所以飛行員返航。
 
       雖然鋰電池被廣泛使用,但大多數人并不知道鋰電池是危險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起火。鋰是世界上最活潑的金屬,由于其化學特性太活潑,當鋰金屬暴露在空氣中時會與氧氣產生激烈的氧化反應,因此容易產生爆炸、燃燒等現(xiàn)象。此外,鋰電池充放電過程中內部也會產生氧化還原反應,爆炸和自燃主要都是因為鋰電池發(fā)熱后所累積起來、來不及擴散和釋放所導致的。簡單來說就是鋰電池在充放電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熱量,這會導致電池內部溫度升高以及單體電池之間的溫度不均勻,從而造成電池的新能不穩(wěn)定。
 
       國際民航組織( ICAO )決定,從2016年4月1日起,臨時禁止將鋰電池作為客機上的貨物。而國際航空運輸協(xié)會(IATA)規(guī)定,自從2018年1月15日起,禁止鋰電池進行托運,目前全球航空公司都遵循這一規(guī)定。
 
       近日,我國民航總局對2020年1月1日開始的鋰電池空運需要的UN38.3試驗概要提出規(guī)范要求。
 
       2019-2020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guī)定,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產的鋰電池芯或鋰電池的制造商和隨后的銷售商必須提供聯(lián)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小節(jié)第38.3.5 段規(guī)定的試驗概要(以下簡稱UN38.3試驗概要)。這種UN38.3試驗概要必須自2020 年1 月1 日起提供。
 
具體要求如下:
 
 



 

為什么鋰電池如此危險呢?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案例:

 
案例一:2019年1月8日下午2時,香港國際機場停機坪,一個疑似載有鋰電池的航空貨運集裝箱突然起火,冒出大量濃煙。所幸的是,貨物還未裝上飛機,否則影響更加嚴重。不過航空公司對涉事的發(fā)貨人做出了懲罰,該發(fā)貨人已經進了該航空公司的黑名單。發(fā)貨人是深圳某電子有限公司。
 
案例二:2018年2月25日,南航一航班上發(fā)生了旅客移動電源(充電寶)意外著火的事件,幸運的是當時飛機尚未起飛,機組人員處理也及時得當,未釀成更進一步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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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韓亞航空991號班機空難--2011年7月28日韓國當地時間上午4時許,即起飛后約1小時,這班由波音747-48EF貨機執(zhí)行的航班報告機艙起火,其后墜毀在韓國南部濟州島以西海面。在此之后,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發(fā)表了初步調查結果,黑匣子數據表明,該機上曾發(fā)生過嚴重火災,導致操縱系統(tǒng)失效,黑匣子線路則在火災后8分鐘被燒斷,起火原因可能為機上鋰電池爆炸。
 
案例四:2010年9月,一架從迪拜飛往科隆的波音747-400F貨機在起飛后不久墜毀,經調查原因是貨艙起火導致飛控失效墜毀,當時火勢大到機艙內滅火系統(tǒng)失效,在手動控制線路被燒毀的的情況下飛行員試圖以自動飛行模式駕駛,但被濃煙遮擋視線無法進行操作,最終墜毀。經過美國國家安全運輸委員會NTSB的調查,起火源頭正式機上搭載的81000顆鋰電池,這批鋰電池燒焦并炸開后落在附近的沙漠中,并引燃了樹木,由此可見鋰電池的威力有多大。
 
 
 
鋰電池安全管理
1. 鋰電池的危險性和其特性有關。
◆ 金屬鋰是已知元素中金屬活動性最強的金屬,遇水劇烈反應放出易燃氣體氫氣,金屬鋰屬于第4.3項遇濕即燃的危險品(UN1415)。
◆ 鋰電池中電解液的有機溶劑往往是易燃液體或者可燃液體,如碳酸亞乙烯酯等。
◆ 鋰電池中阻斷正負極接觸的隔膜,如果設計有缺陷發(fā)生融斷就會引起爆炸,如某著名品牌被全球召回的手機就是該原因。
◆ 電池的外殼如果是軟殼可能保護不夠,如果是鋼殼發(fā)生排氣故障也會導致爆炸。
◆ 此外還有過充過放等問題導致高溫、冒煙、燃燒、爆炸等。
2. 鋰電池的危險性和包裝以及操作安全有關。
鋰電池及含鋰電池的貨物要做好運輸安全與其妥善的包裝和運輸過程中謹慎操作有密不可分的關系。IATA國際空運鋰電池指南給出了安全包裝的示例并且一再強調鋰電池運輸要保證:防止短路和防止意外啟動的有效措施。
 
提示:
2020年1月1日開始執(zhí)行鋰電池運輸前需要將“UN38.3試驗概要”提供給承運人(包括航空公司,船公司等)等相關人員,規(guī)定要求在2020年1月1日開始,但根據經驗,部分承運人會提前執(zhí)行,因而需及早加以關注和了解,建議涉及鋰電池出運的貨主貨代們相互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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