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減免又稱為關稅優(yōu)惠,關稅減免分為三大類,即法定減免稅、特定減免稅和臨時減免稅。
法定減免稅貨物一般無須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xù)。
政策性減免稅,是指根據國家政治、經濟政策的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對特定地區(qū)、特定企業(yè)或者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
自2009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后,大部分進口減免稅貨物恢復征收進口增值稅,只免征進口關稅。
減免稅貨物的管理
(一)進口減免稅貨物的監(jiān)管年限為:
?、俅啊w機:8年
?、跈C動車輛:6年
?、燮渌浳铮?年
監(jiān)管期限自貨物進口放行之日起計算。
(二)減免稅申請人可以自行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審批、稅款擔保和后續(xù)管理業(yè)務等相關手續(xù),也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前述手續(xù)。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xù):
1、主管海關按照規(guī)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2、有關進口稅收優(yōu)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準,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于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3、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注意: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guī)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xù)。
減免稅申請人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準予擔保的,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進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xù)。
稅收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其授權人批準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保稅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仍需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準。
(四)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應當自進口減免稅貨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主管海關遞交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報告書,報告減免稅貨物使用狀況。
在海關監(jiān)管年限及其后3年內,海關可以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口和使用減免稅貨物情況實施稽查。
(五)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yōu)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不予恢復減免稅貨物轉出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減免稅貨物轉入申請人的減免稅額度按照海關審定的貨物結轉時的價格、數量或者應繳稅款予以扣減。
關于監(jiān)管年限,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余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xù)實施后續(xù)監(jiān)管。本題中制造飛機的設備不是飛機,是其他設備,因此海關的監(jiān)管年限應當是5年,因為受讓設備已經使用了2年,原本監(jiān)管5年,扣除2年,應當繼續(xù)監(jiān)管3年。
(六)減免稅貨物因品質或規(guī)格原因原狀退運出境。(兩種情況)
1、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不予恢復其減免稅額度;
2、未以無代價抵償方式進口同一類型貨物的,可以恢復其減免稅額度。減免稅申請人在原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之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申請,經批準可恢復其減免稅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