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在寄送過程中丟失可能有數種情況:
(1)在出口商控制下丟失;
(2)出口商將單據送交開證行后,在開證行丟失;
(3)開證行交單據交由快遞公司后丟失;
(4)快遞公司送達議付行后丟失;
(5)議付行送交收貨人后丟失。
在(1)和(5)兩種情況下,應分別由出口商和進口商自負其責;
在(2)和(4)兩種情況下,則應由開證行或議付行負責;
問題是丟失往往發(fā)生于第(3)種情況,依現行有效的郵政法規(guī),郵政部門僅承擔十分有限的責任。
根據2000年 國際貿易 術語解釋通則解釋。在 CIF 、 CFR 和 FOB 條件下,賣方均必須自負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運輸單據。據此推論,單據丟失的風險一般應由賣方承擔。 承運人為確保自身的權益要求收貨人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擔保提貨;且要求由銀行提供擔保。若考慮到資金滯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加以解決:
(1) 及時通知有關 船公司 及其代理。在此種情況下, 船公司 及其代理負有謹慎處理的義務,不能再僅憑提單持有人持有正本提單即放行貨物,而應要求提貨人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取得提單是善意的。例如,背書是否連續(xù)?符合要求?是否支付了合理對價?承運人也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提單項下貨物提存,解除對貨物的責任。
(2)及時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一則可以確保提單項下權益不受侵犯;二則可以解決保證金長期滯壓的問題。因為一旦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在該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均屬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費用較低,律師費也較低。國外應當也有此種程序,催告期滿(一般為60天)即可申請法院作出除權判決。
(3) 一般而言,單據丟失不應影響壓港,因為收貨人有義務收貨并不能據此拒絕卸貨;承運人同樣不能以收貨人無正本提單為由拒絕卸貨,盡管其有權拒絕放行貨物。
(4) 郵政快遞公司應負何種責任,目前的法規(guī)賦予其幾近免責的待遇;是否可以通過投保郵政快遞風險保險來轉嫁損失,目前保險公司似乎倘未開展此項保險。
(5) 銀行出具保函只要保函措辭具體全面,一般不會有風險。涉及大額保函,最好請法律顧問把關,因為實踐中確實有不少銀行保函無效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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